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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故意离婚“净身出户” 法院:撤销

延边婚姻家事律师2年前 (2025-02-07)结婚彩礼160
男子为逃避债务,故意离婚将房子、车子转移给妻子。而面对“无力还钱”的债务人,债权人该怎么办呢? 2021年3月,杨某雇请的司机陈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人行横道处时,将驾驶二轮电动车的石某撞到,致其受伤,后经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伤残。该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由陈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对…

男子为逃避债务,故意离婚将房子、车子转移给妻子。而面对“无力还钱”的债务人,债权人该怎么办呢?

  2021年3月,杨某雇请的司机陈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人行横道处时,将驾驶二轮电动车的石某撞到,致其受伤,后经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伤残。该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由陈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7月,石某诉至事故发生地所辖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该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后杨某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杨某应连带赔偿石某交通事故损失70余万元。

  因杨某一直未支付赔偿款,石某于2023年1月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查控发现杨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调查,杨某与其妻吴某已于2022年8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共同所有的房屋及存款均归吴某所有。石某得知二人的离婚财产约定后,认为杨某是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遂于2023年11月向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杨某与吴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部分的约定。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明知法院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在判决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与吴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将双方共有的房产和存款分割给吴某,而其名下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致使石某的债权至今未实现,该无偿转让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石某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石某对于撤销杨某与吴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杨某与吴某于2022年8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宣判后,吴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者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本案中,杨某明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仍在法院判决几天后就通过协议离婚将房产和存款转移给妻子,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其行为导致石某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

  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过限制债务人自由处分权,防止债权人利益因债务人行为受损。

  离婚协议具有双重属性,离婚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的部分不能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但是财产部分本质上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畴,应受撤销权的制约。所以,当出现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并以此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债权人在债务人签订离婚协议处分财产之前已经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实施财产无偿处分行为时,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成立或已经消灭,则无偿处分行为不可能对债权人产生任何影响。

  2.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明显不合理,且该无偿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明显不会影响其对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的,则不成立债权人的撤销权。

  3.未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田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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