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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

延边婚姻家事律师1年前 (2025-06-19)以案说法112
林先生与张女士原系同事关系,2020年2月,张女士接受了林先生转账的520元,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男方通过银行转账给女方总计100余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女方20余万元,还出资几十万元为女方购买了商品房、若干金首饰。为表达爱意,张女士也陆续通过银行转账给林先生10余万元,微信转账5万余元。法院…

林先生与张女士原系同事关系,2020年2月,张女士接受了林先生转账的520元,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男方通过银行转账给女方总计100余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女方20余万元,还出资几十万元为女方购买了商品房、若干金首饰。为表达爱意,张女士也陆续通过银行转账给林先生10余万元,微信转账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行为,应综合考量双方的恋爱过程、财物价值、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加以区分。本案中,双方自2020年开始恋爱起,林先生向张女士转账金额与张女士向林先生转账金额,相差100多万元。其中林先生向张女士转账的5.20、520、5200、1314、1392.10、2020等代表特定意义的金额共3万余元,及林先生为张女士购买首饰花费的2万余元,均系林先生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在赠与财产交付后,非因法定事由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因此张女士无需返还。林先生支付的30万元的购房首付款,是金额较大或较为贵重的财物赠与,应认为其中含有林先生期望将来能够与张女士结婚的预期,属于一种特殊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双方因恋爱失败而不能结婚,应视为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失效,张女士应当予以返还。综合考量双方的交往时间、恋爱期间的正常开销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等因素,酌定张女士应返还林先生55万元。

办案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均应树立正确的恋爱价值观。为增进感情、维系发展感情及共同生活需要,难免有必要的金钱支出及财物赠与,但不是每一对恋人都会顺利步入婚姻殿堂,感情破裂时发生财产纠纷并不鲜见。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能否撤销不能一概而论,主要取决于赠与行为性质,常见的有消费性赠与、大宗财物赠与、特殊意义赠与等类型,综合恋爱情况、财产价值等因素对其进行区分认定、适当返还,既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我国公序良俗要求。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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