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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遗弃案 ——部门联动解决监护困境,助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

一、基本案情2017年9月,郭某某、田某某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彤,因田某某长期在外务工,郭某彤自出生后随父亲郭某某生活。2021年8月,郭某某、田某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约定郭某彤归郭某某抚养。同年10月22日,郭某某因生活拮据一时冲动将郭某彤(3周岁)遗弃至某村委会,直接赴外地务工后无法联系。20…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郭某某、田某某结婚并育有一女郭某彤,因田某某长期在外务工,郭某彤自出生后随父亲郭某某生活。2021年8月,郭某某、田某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约定郭某彤归郭某某抚养。同年10月22日,郭某某因生活拮据一时冲动将郭某彤(3周岁)遗弃至某村委会,直接赴外地务工后无法联系。2022年8月23日,郭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做法与成效

(一)联合开展走访评估,找出监护问题症结。为了解郭某某犯罪成因,偃师区检察院到郭某某居住地进行调查,并对监护情况进行评估。经了解,郭某某无稳定职业,投资失败欠下债务,因离婚致心情抑郁,加之长期独自抚养郭某彤,在生活、心理的双重压力下产生逃避抚养义务,遗弃郭某彤,外出务工挣钱的想法。调查发现,案发前郭某彤与母亲感情疏离,与父亲有较好的亲子关系基础,案发后郭某某认罪悔罪,有继续抚养郭某彤的意愿。经与妇联、团委会商评估,该案具备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改变郭某某监护行为的可能,决定对郭某某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二)协同发力接续帮助,督促监护责任落实。偃师区检察院与妇联、教体局、人社局等部门组建监护帮教小组,共同督促、帮助郭某某履行监护责任。一是矫正监护观念。偃师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对郭某某开展联合训诫,向其阐明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测评,了解其心理现状,制定情绪管理方案,提高情绪管理能力。通过训诫和疏导,郭某某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承诺将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二是提升监护能力。偃师区检察院针对因抚养郭某彤无法就业的问题。一方面,联系教体局将郭某彤送至离家较近的中心幼儿园就读;另一方面,协调人社局和行业协会对郭某某进行针织加工培训,帮其购置两台针织机器,建立家庭作坊,由行业协会定期提供订单、回购产品,保障郭某某及郭某彤生活来源。三是督促责任落实。偃师区检察院为郭某某制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郭某某多关注孩子身心状况和情感需求,接受“幼儿期的心理发展”“加强亲子沟通”等家庭教育课程指导。同时,向郭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发出《督促家庭教育指导函》,委托村妇联主席对郭某某监护履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双管齐下确保郭某某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三)持续进行跟踪回访,落实教育指导效果。偃师区检察院建立“二查二评一跟进”家庭教育指导回访机制。“二查”即查郭某某家庭生活状况,通过上门谈话、走访邻里等方式,了解家庭收支、监护表现等情况;查郭某彤身体精神状态,聘请儿童督导员到郭某某家中,检查亲子互动课程完成进度,到郭某彤所在幼儿园查看其行为表现、情绪状况。“二评”即评估郭某某监护观念是否转变,监护能力是否提升;评估郭某彤心理阴影是否消除、身心状况是否改善。“一跟进”即跟进了解家庭教育指导效果。通过跟进回访郭某某已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亲子关系融洽,家庭教育指导质效明显提升。

(四)机制阵地双向发力,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偃师区检察院立足司法办案,深入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一是联合妇联、关工委、教体局等7家单位会签《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事前调查评估、事中全面指导、事后跟踪回访”工作制度。二是联合妇联、关工委、教体局等部门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并依托该中心,在13个街道、乡镇设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形成了多部门参与、全线贯通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目前,已对78名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亲子关系全部得到改善。三是以案件办理为契机,洛阳市检察院联合市妇联、关工委会签《洛阳市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全覆盖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全市15个县区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组建洛阳市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库,助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三、典型意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老师。遗弃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会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不仅要依法对监护人作出刑事处罚,还要注重发掘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家庭问题,因案施策予以帮助指导,推动监护责任落实。通过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的措施,重塑监护人监护理念,提升监护能力。同时,动态评估指导效果,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检察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保护格局,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见成效、显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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