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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行为坚决说“不”——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

延边婚姻家事律师1年前 (2025-08-30)离婚诉讼239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两女一子。2022年8月,李某某到派出所报警称被胡某某殴打,经派出所查明,胡某某因夫妻情感问题在家中用手掐住李某某脖子,后李某某挣脱跑出。派出所作出《贵州省家庭暴力告诫书》对胡某某予以告诫。同月,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两女一子。2022年8月,李某某到派出所报警称被胡某某殴打,经派出所查明,胡某某因夫妻情感问题在家中用手掐住李某某脖子,后李某某挣脱跑出。派出所作出《贵州省家庭暴力告诫书》对胡某某予以告诫。同月,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胡某某殴打、威胁、跟踪、骚扰李某某。后李某某诉至法院,因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


【处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事实。本案中,根据派出所查明情况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情况等足以确认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离婚纠纷应坚持调解为先的原则,但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情形,为保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宜反复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之规定,结合原告坚持离婚的意愿以及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私密性、突发性,同时因欠缺自我保护意识,不了解法律规定等原因,部分妇女并不知晓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形式保护自身权益。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公安机关为家暴受害者架起的第一道保护凭证,也是证明家暴行为的重要证据来源,本案将案件审理与普法预防相结合,最大限度激活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功能,充分发挥家庭保护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确保两块“令牌”真正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筑牢“防火墙”、织密“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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