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权益受法律保护——杨某甲与李某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5年,杨某甲与李某同居生活。2017年双方非婚生育一女杨某乙。因对结婚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杨某甲与李某分居,杨某乙一直由杨某甲独自抚养。2021年,李某带杨某乙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李某与杨某乙符合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因李某长期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遂杨某甲向法院诉请确认…
【基本案情】
2015年,杨某甲与李某同居生活。2017年双方非婚生育一女杨某乙。因对结婚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杨某甲与李某分居,杨某乙一直由杨某甲独自抚养。2021年,李某带杨某乙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李某与杨某乙符合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因李某长期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遂杨某甲向法院诉请确认杨某乙的抚养权及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处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论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均应承担并充分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履行支付抚养费法定义务。本案中,杨某乙一直随着杨某甲生活,且李某也同意女儿由杨某甲抚养,本着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确认杨某乙的抚养权归杨某甲。综合杨某乙的实际需要、杨某甲的负担能力,酌定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同居关系中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当下家庭结构逐渐多元化,非婚生子女增多,是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父母不能因同居关系解除,孩子是非婚生子女而逃避抚养义务,未抚养一方应当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对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更应当做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同居关系人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防止漠视甚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