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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由民政部门监护 ——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邱某监护人资格案

延边婚姻家事律师1年前 (2025-09-05)以案说法198
基本案情被申请人邱某(女)系智力三级残疾,与康某甲于2013年7月生育一子康某。后康某甲于2014年死亡,邱某于2015年改嫁,未再履行对康某的抚养监护义务。康某一直随其姑姑康某乙生活,自2023年7月开始,因康某不服管教,加之家庭经济困难,康某乙无力再继续抚养,导致康某生活陷入困顿,经常旷课在外流…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邱某(女)系智力三级残疾,与康某甲于2013年7月生育一子康某。后康某甲于2014年死亡,邱某于2015年改嫁,未再履行对康某的抚养监护义务。康某一直随其姑姑康某乙生活,自2023年7月开始,因康某不服管教,加之家庭经济困难,康某乙无力再继续抚养,导致康某生活陷入困顿,经常旷课在外流浪,处于无人监护状态。2024年1月,某县民政局认定康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委托福利院代为接收抚养并安排入学,但因被申请人邱某不能配合,致使抚养协议、异地入学等救助措施无法顺利实施。某县民政局遂向法院申请撤销邱某的监护资格,并指定该局为康某的监护人。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作为康某的母亲,自2015年后就未对康某履行抚养监护义务,导致康某被民政部门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鉴于邱某存在智力残疾,生活极其困难,故对于某县民政局撤销邱某监护资格的申请予以支持。同时,在该案审理中,通过走访、询问康某的其他亲属,均表示不愿承担康某的监护职责,且都认为由某县民政局担任监护人更为合适,故对于某县民政局要求指定其为康某监护人的申请亦予以支持。该案判决后,法院开展案后回访,了解到康某的生活、学习、成长等都已回归正轨。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中,民政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变更监护权,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解决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遭遇的困境,有助于保护他们的生存利益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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