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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银发安居,筑牢再婚住所防线 ——杨某诉兰某1、兰某2、兰某3、兰某4遗嘱继承纠纷案

延边婚姻家事律师10个月前 (11-04)遗产继承142
【基本案情】杨某(现年70岁)与兰某201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兰某1、兰某2、兰某3、兰某4为兰某再婚前生育子女,杨某与兰某在一套房屋居住生活,该房屋为兰某再婚前财产,被继承人兰某去世后,四继承人与杨某因继承该房屋发生矛盾,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裁判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

【基本案情】

杨某(现年70岁)与兰某201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兰某1、兰某2、兰某3、兰某4为兰某再婚前生育子女,杨某与兰某在一套房屋居住生活,该房屋为兰某再婚前财产,被继承人兰某去世后,四继承人与杨某因继承该房屋发生矛盾,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该房屋所有权由兰某1继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杨某在该房屋永久居住。

【典型意义】

随着老龄人口逐年增加,再婚夫妻面临养老新问题。实现继父母在家庭中的付出与养老需求之间的平衡,关乎个人幸福、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需要准确把握和妥当处理。本案的成功调解,有效兼顾了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人的利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生动实践,为“以房养老”提供了坚实保障,使再婚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居、老有所安,对推动居住权制度真正惠及老年人,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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