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向“第三者”赠与,配偶可要求全部返还 ——李某诉徐某、张某不当得利案
【基本案情】李某(女)与张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内张某与徐某(女)存在不正当关系,并陆续向徐某转账108万元。李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徐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由徐某返还108万元。【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徐某返还李某108万元。【典型意义】本案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张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内张某与徐某(女)存在不正当关系,并陆续向徐某转账108万元。李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徐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由徐某返还10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徐某返还李某10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典型案例。张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更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予以否定。该案判决有助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重视家庭文明建设,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具有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