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丈夫去世,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妻子偿还借款?

丈夫生前欠钱,身故后债权人将其前妻告上法庭,要求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偿还借款。一边是手持借条和转账记录的债权人,坚称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应共同承担;另一边是前妻矢口否认,称对借款毫不知情且款项被用于赌博。这笔“身后债”究竟该由谁来还?一起来看法院判决吧!基本案情2019年,老李向汪某借款8000…

丈夫生前欠钱,身故后债权人将其前妻告上法庭,要求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偿还借款。一边是手持借条和转账记录的债权人,坚称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应共同承担;另一边是前妻矢口否认,称对借款毫不知情且款项被用于赌博。这笔“身后债”究竟该由谁来还?一起来看法院判决吧!


基本案情


2019年,老李向汪某借款800000元,同日,汪某通过银行账户向老李转账800000元,借款当日,老李为汪某出具借条。借款时,老李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但已于2020年登记离婚。老李已于2024年去世,现汪某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张女士,要求其偿还借款。张女士辩称自己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借条也无其签名,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020年,其以为老李被诈骗,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才得知是老李存在赌博行为,故该笔借款属老李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借条能够证明汪某与老李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案涉借款发生时,被告张女士与老李仍为夫妻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为张女士与老李的夫妻共同债务。


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汪某提交的报警材料证明,老李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向他人的借款事实及用于网络赌博的情况,并有案涉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同时,汪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对案涉债务有共同意思表示,亦未能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张女士与老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且案涉借款金额为大额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综上,案涉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汪某要求张女士偿还案涉债务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债务制度的核心内容,事关夫妻双方特别是未举债一方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市场交易的安全,为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规定,债权人对“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张女士否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汪某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债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离婚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lsfcv.cn/?id=251

分享给朋友:

“丈夫去世,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妻子偿还借款?” 的相关文章

结婚第二天,“新娘”拿着彩礼钱跑了

结婚第二天新娘就跑了,不仅拿走25万元彩礼钱,还额外“借走”了贫困农村家庭27万余元,全家人举债为子成婚,却不想遭遇骗局。陕西省定边县公安局迅速侦破一起“假结婚、真骗钱”的彩礼诈骗案,“消失的新娘”多次作案终落网。今年1月19日,陕西省定边县贺圈镇刘某父子俩匆匆忙忙到定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20…

妻子在半年时间内将15.8万元用于游戏充值,离婚时,丈夫认为这笔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8年,小李与薇薇相识相恋,并于2020年1月登记结婚。小夫妻共同经营了一家宠物店,收入虽不高但是感情尚可。后来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感情逐渐疏远,2022年5月起双方开始分居。2022年8月,薇薇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小李主张…

离婚后孩子患病住院,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给医疗费吗?

案情回顾:胡某与张某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儿子小张。因婚后感情不佳,双方于2021年6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婚生子小张由女方胡某直接抚养,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600元。2022年7月,小张患病住院治疗花费26000元,胡某无力独自承担巨额医疗费,向男方索要无果后,以小张为…

前夫擅自让孩子辍学 女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获支持

离异后,负责抚养孩子的父亲自作主张,不再让孩子去学校上学。为此,孩子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支持了孩子母亲的诉请。赵帅和王美曾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赵晓晓由赵帅直接抚养。离婚后,9岁的赵晓晓一直随赵帅共同生活。2023年10…

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可否就对方婚内出轨再主张损害赔偿?

婚姻就像一座围城,城里的人想出去,城外的人想进来。可入围城易,出围城难。江苏建湖县江某(女)与如东县曹某(男)缔结婚姻十余年,且育有一子,期间离婚又复婚,生活中虽有波折、吵闹却也依旧勉力维持。2023年江某、曹某感情日渐疏远、冷淡,两人于民政局协议离婚。未料,离婚后仅14天,曹某就与杨某(女)登记结…

养育十二年却非亲子 欺诈性抚养应予赔偿

孙某抚育儿子十二年,与妻子离婚后仍精心照顾儿子,却意外发现儿子并非亲生,遂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近日,如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孙某与妻子周某经人介绍相恋几年后迈入婚姻殿堂,但婚后数年未有生育,家人都焦急万分,后妻子周某怀孕并生育一子,孙某及家人均欣喜万分,把孩子当成“心头肉”,…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