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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社会帮扶”,助力母女摆脱生活困境 ——李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李某(女)与王某未婚同居期间孕育女儿李小某,双方分手后经人民法院调解确定:李小某由李某直接抚养,王某支付生育相关费用及抚养费。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因经营失败无力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抚养义务,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因抚养小孩无固定职业,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又因王某没有履行能力,母女二人生活陷入困难…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王某未婚同居期间孕育女儿李小某,双方分手后经人民法院调解确定:李小某由李某直接抚养,王某支付生育相关费用及抚养费。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因经营失败无力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抚养义务,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因抚养小孩无固定职业,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又因王某没有履行能力,母女二人生活陷入困难,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无固定收入,独自抚养幼女,又因追索抚养费案件无果,与幼女生活已陷入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秉持“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决定向李某发放10000元司法救助金;同时,积极对接属地社区、妇联和民政部门,为李某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为其小孩提供临时照护,共同助力其摆脱后续生活困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执行抚养费案件中,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妇女儿童陷入生活困难的情形,在提供司法救助的同时,积极联动属地社区、妇联、民政等部门,构建“司法救助+社会帮扶”的多维救助体系,既为当事人解决“眼前急”,又为当事人谋划“长远路”,传递了人民法院关爱妇女儿童的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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