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父亲去世未立遗嘱,百万遗产如何分割?

延边婚姻家事律师2年前 (2024-05-20)以案说法238
 父亲去世,没有立遗嘱,其在寄售行40余万元债权和银行50余万元存款要怎么取回?妻儿将如何分配财产?近日,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被继承人潘某某出生于1951年4月10日,1975年与蔡某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后未补办结婚登记。1976年9月26日生育长子向某林,1979…

 父亲去世,没有立遗嘱,其在寄售行40余万元债权和银行50余万元存款要怎么取回?妻儿将如何分配财产?近日,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被继承人潘某某出生于1951年4月10日,1975年与蔡某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后未补办结婚登记。1976年9月26日生育长子向某林,1979年5月25日生育次子向某国,1982年8月14日生育长女向某燕。2022年5月29日潘某某因病去世,此时,其父母均已去世。潘某某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世时在某寄售行享有债权40余万元,在某银行的存款账户余额为50余万元。

早在2001年,向某林与向某国便签订了分家析产协议,对房屋等财产和耕种管理的土地进行了分割,各自分门立户。但分家协议中没有约定父母生养死葬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父母随哪个子女共同生活。同年,向某燕出嫁。

潘某某生前先是在向某林名下的房屋居住生活,后在向某国购买的房屋居住生活,并从事经营活动,在此期间未与蔡某某共同生活。潘某某生前多次生病住院,其间,向某林、向某国分别对父亲有照料、陪护等行为。潘某某去世时,办理丧事的所有开支由向某国承担。

原告蔡某某、向某林、向某燕向丘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各原告及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潘某某遗留于某寄售行的债权约40万元,由蔡某某继承享有该笔债权的5/8,由向某林、向某国、向某燕分别继承享有该笔债权的1/8。要求判决各原告及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潘某某遗留于某银行存款约50万元,由蔡某某继承享有该笔财产的5/8,由向某林、向某国、向某燕分别继承享有该笔财产的1/8。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继承人潘某某遗留于某寄售行的债权423596元及相应的孳息,由原告蔡某某享有211798元及相应的孳息,继承21179.80元及相应的孳息,合计分配232976.80元。原告向某林继承42359.60元及相应的孳息,原告向某燕继承21179.80元及相应的孳息,被告向某国继承127078.80元及相应的孳息。

被继承人潘某某遗留于某银行存款506984.23元及相应的孳息,由原告蔡某某享有253492.11元及相应的孳息,继承25349.21元及相应的孳息,合计分配278841.32元。原告向某林继承50698.42元及相应的孳息,原告向某燕继承25349.21元及相应的孳息,被告向某国继承152095.27元及相应的孳息。

法官说法:本案适用遗产酌给制度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属于配偶的一半分出,其余为被继承人的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潘某某与蔡某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对于潘某某去世后遗留在某银行的存款和在某寄售行的债权,应由潘某某和蔡某某各自享有50%,属于潘某某的50%份额才能作为遗产继承。

潘某某没有与配偶蔡某某形成长期稳定的相互扶养关系,两个儿子在潘某某生病住院期间都有照料、陪护,相较而言,向某国与潘某某的生活联系紧密程度更高,尽到的赡养义务更多,在分配遗产时,向某国可以酌情多分。故酌定由向某国、向某林、蔡某某、向某燕分别继承潘某某遗产的60%、20%、10%、10%。

在该案的审理中,丘北县人民法院适用了遗产的酌给制度,即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适当多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弘扬了积极妥善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来源:云南长安网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离婚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lsfcv.cn/?id=74

分享给朋友:

“父亲去世未立遗嘱,百万遗产如何分割?” 的相关文章

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拍卖王某个人名下的一处房产。王某的妻子李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案涉房屋系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所负债务系个人债务,要求确认法院对执行标的房屋享有50%共有份额。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是否是夫妻…

养育十二年却非亲子 欺诈性抚养应予赔偿

孙某抚育儿子十二年,与妻子离婚后仍精心照顾儿子,却意外发现儿子并非亲生,遂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近日,如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孙某与妻子周某经人介绍相恋几年后迈入婚姻殿堂,但婚后数年未有生育,家人都焦急万分,后妻子周某怀孕并生育一子,孙某及家人均欣喜万分,把孩子当成“心头肉”,…

婚后半年离婚 法官调解返还彩礼

2022年3月,王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李某根据当地风俗给付王某相应彩礼,并购买金银首饰等物品等。随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婚后六个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宿城区社会治理服务中心要求与李某离婚。中心窗口进行登记后,将该案交给陈乐燕进行诉前调解。陈乐燕在了解案情后,及…

婚约期间,男方给付女方的“日子钱”“衣服钱”是否属于彩礼?

案情回顾2019年,小黄(男)与小张(女)经媒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小黄向小张送彩礼388000元、“日子钱”8800元、“衣服钱”2800元、铂金钻戒一只、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挂坠一个、黄金耳饰一副及彩金饰品一套。后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导致感情不和并解除婚约。小黄向小张提出返还彩礼,其中包括日…

婚内出轨要离婚,被判离婚过错赔偿三万元

基本案情原告小翠与被告大力自由恋爱6年,1996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一子。2007年6月,小翠经人介绍于出国务工。此后,被告大力独自一人抚养孩子并在小镇上做小生意。但期间意外发生,大力因两次交通事故,分别造成八级和九级伤残。2009年,小翠从国外回国后,大力将店面转由小翠经营,其去别处另行经营…

有结婚登记但未稳定共同生活 可扣除共同消费返还部分彩礼

【案情】刘先生与朱女士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先生于结婚当月向朱女士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