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来诉小锦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1年,李某来与小锦(化名)的母亲李某短暂交往。2005年,李某将李某来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称李某来系小锦的生父,要求李某来承担小锦的抚养费。经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来同意支付小锦的抚养费。之后的18年里,李某从未联系过李某来。2023年5月,李某来收到某县人…
【基本案情】2001年,李某来与小锦(化名)的母亲李某短暂交往。2005年,李某将李某来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称李某来系小锦的生父,要求李某来承担小锦的抚养费。经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来同意支付小锦的抚养费。之后的18年里,李某从未联系过李某来。2023年5月,李某来收到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知,要求支付小锦的抚养费。李某来一直质疑与小锦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故将小锦起诉至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裁判结果】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来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小锦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相反,李某来在某县人民法院调解时,未对亲子关系提出异议,视为对该调解书中关于亲子关系及履行义务的确认。被告小锦经人民法院公告送达未到法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但其未到法庭参加诉讼导致亲子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形,不能视为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遂驳回李某来的诉讼请求。李某来不服,上诉至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撤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中,原告以拒绝承担子女未成年期间抚养费为目的,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没有亲子关系,人民法院如支持其诉求,无异于间接通过人民法院肯定了其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有悖公序良俗,也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