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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应尽赡养之天职,托举老年人安享晚年 ——庞某诉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庞某(96岁)与张某(已去世)有六子一女: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过继给他人)、张某5(二级残疾)、张某6、张某7。庞某双目失明,行动不便,不慎跌倒摔伤,张某7陪同就医,张某3侍奉左右,其他子女很少过问。后庞某委托张某7联系其他子女协商赡养事宜,其他子女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庞某诉至…

【基本案情】

庞某(96岁)与张某(已去世)有六子一女: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过继给他人)、张某5(二级残疾)、张某6、张某7。庞某双目失明,行动不便,不慎跌倒摔伤,张某7陪同就医,张某3侍奉左右,其他子女很少过问。后庞某委托张某7联系其他子女协商赡养事宜,其他子女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庞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6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庞某由张某7赡养,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6给付庞某赡养费;二、庞某若有重大疾病花费,经报销后由上述四人平均分担;三、上述四人对庞某有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庞某丈夫已去世十余年,作为七子女的母亲,多年来一直随张某7生活,其他子女对庞某关怀不足,使其生活困难,精神孤独。本案保障了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真正“吃不愁、病不忧、孤不独、乐有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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