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应予惩戒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女)与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后,张某从李某母亲处强行将女儿带走。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直接抚养女儿,张某支付抚养费。【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女儿由李某直接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典型意义】分居和离婚诉讼期间,父母一方或双方及…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后,张某从李某母亲处强行将女儿带走。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直接抚养女儿,张某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女儿由李某直接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
【典型意义】
分居和离婚诉讼期间,父母一方或双方及其近亲属,为了争夺直接抚养资格,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频发,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本案中,张某强行带走女儿并拒绝李某探望,一审法院曾对张某进行训诫,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意见》,但张某仍未改正,致使孩子成长过程中母亲缺位。该案判决孩子由李某直接抚养,切实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亦与刚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司法理念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