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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配偶、亲生女、继子和抱养继女,谁能分得遗产?

延边婚姻家事律师10个月前 (12-30)遗产继承135
再婚家庭的遗产继承问题,往往争执不下牵连众多,常常让亲情与法律纠缠不清,比普通家庭更加复杂。近日,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高罗法庭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案涉财产由再婚配偶和亲生女分别享有70%和30%的份额,其继子女和抱养子女无继承权。 张某与李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张某系再婚,与前…

再婚家庭的遗产继承问题,往往争执不下牵连众多,常常让亲情与法律纠缠不清,比普通家庭更加复杂。近日,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高罗法庭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案涉财产由再婚配偶和亲生女分别享有70%和30%的份额,其继子女和抱养子女无继承权。


  张某与李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张某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张某甲及一子(已故),李某曾与他人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司某甲并抱养一女司某乙。


  2016年初,张某夫妇在高罗集镇购买简装商品房一套,因张某甲、司某甲及司某乙均已成家,张某夫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2020年底,张某在广州市务工期间,从高处掉落致一级伤残,张某提起劳动仲裁后,获得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工伤待遇、伤残津贴等赔偿款,款项由公司直接转至妻子李某银行账户。张某出院回老家后行动不便,由李某照顾其日常就医和出行。


  2025年,张某病故,夫妻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计有存款25万余元。张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女儿张某甲因与继母李某协商遗产分配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继承父亲张某的房产、车辆、债权、存款等遗产50%的份额。


  围绕张某遗产的分配,李某主张还有其他继承人应当一并参与继承,之后李某之子司某甲和其抱养的女儿司某乙陆续参加到诉讼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既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司某甲作为张某的继子女,未举证证明其与张某存在扶养关系,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司某乙作为李某抱养之女,在《收养法》实施后未与张某夫妇共同办理收养登记,亦不能以张某养子女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张某父母已故,现仅有再婚配偶李某、女儿张某甲两位第一顺位继承人。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鉴于李某在丈夫张某受伤后给予积极护理,并多方奔走争取赔偿,多年来不辞辛苦照顾张某直至其去世,李某作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另将张某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继承配偶张某房产、车辆、债权、存款等遗产各70%的份额,剩余30%的份额由亲生女张某甲继承。判决作出后,张某甲、李某、司某甲、司某乙均未提出上诉,后张某甲主动请求法院对房产、车辆等财产折现问题进一步调解,现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被继承人未留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时,民法典规定将被继承人遗产适当多分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体现了法律对被继承人精神情感的充分关切和合理回应。


  养子女自收养关系依法成立之日起,即与养父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在法定继承中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消除,不再继承生父母遗产。


  若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长期生活照料、教育培养或经济支持,或继子女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则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父母遗产,且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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