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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害禁令+轮流抚养机制”,呵护儿童健康成长 ——汪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汪某(女)与郭某于2019年11月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小孩随汪某共同生活。汪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抚养权期间,郭某及其亲属强行将小孩从汪某居住地带走。汪某多方联系郭某送还无果,遂以郭某侵害其监护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办理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对…

基本案情

汪某(女)与郭某于2019年11月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小孩随汪某共同生活。汪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抚养权期间,郭某及其亲属强行将小孩从汪某居住地带走。汪某多方联系郭某送还无果,遂以郭某侵害其监护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平等享有抚养、监护权利。郭某强行带走小孩、阻碍汪某探望抚养的行为,已构成对汪某监护权的侵害,遂依法制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郭某以抢夺、藏匿等非法手段侵害汪某的监护权。同时,考虑到小孩年幼,强制执行禁令可能对其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便联系郭某到案释法明理,督促其主动履行。了解到郭某有修复夫妻感情及共同抚养儿子的意愿后,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提出在抚养权未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前,由双方签订临时性轮流抚养协议的方案,明确双方抚养时间、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抚养费承担等。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郭某主动送还小孩。后续离婚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查明轮流抚养协议履行顺畅,双方存在以孩子为情感纽带修复感情的可能,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制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制止侵害监护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儿童的身心状况,探索引入阶段性轮流抚养机制,推动形成有利于家庭关系修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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