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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年老且无固定收入,可要求具有扶养能力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胡某与罗某扶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胡某(女)与罗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且均已成年。罗某系退休职工,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6000余元,退休后提取住房公积金10万余元。胡某系家庭妇女,无固定收入,随女儿在异地生活,依靠临时务工及女儿补助维持生计。近年来,罗某仅向胡某支付过一次2000元生活费。因协商要求每月…

基本案情

胡某(女)与罗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且均已成年。罗某系退休职工,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6000余元,退休后提取住房公积金10万余元。胡某系家庭妇女,无固定收入,随女儿在异地生活,依靠临时务工及女儿补助维持生计。近年来,罗某仅向胡某支付过一次2000元生活费。因协商要求每月支付扶养费无果,胡某诉至人民法院。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均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一方年老、无固定经济来源时,有扶养能力的另一方应积极履行扶养义务。罗某系退休职工,有稳定经济来源却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胡某年过六旬且无固定收入,其诉请罗某支付扶养费应予支持。综合考虑胡某的生活状况、当地的消费水平及罗某的负担能力,酌定判决罗某自2025年10月起每月向胡某支付扶养费2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直接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扶养权利人因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困难、患病、年老等有扶养需求,而扶养义务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扶养权利人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扶养费,充分保护了夫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权益,有助于引导树立夫妻互助、相互照顾、相互扶持的家庭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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