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甲、汤乙诉汤大等人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汤某某与周某育有二女(汤甲、汤乙)、三子(汤大、汤二、汤三),汤某某去世后,周某独自居住在某单位的公有住房。周某生前多由次女汤乙照顾,故请人代写了遗嘱,即所居住的房屋在其去世后由汤乙继承。后该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周某委托汤乙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选择了安置房。周某去世后,其他…
【基本案情】
汤某某与周某育有二女(汤甲、汤乙)、三子(汤大、汤二、汤三),汤某某去世后,周某独自居住在某单位的公有住房。周某生前多由次女汤乙照顾,故请人代写了遗嘱,即所居住的房屋在其去世后由汤乙继承。后该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周某委托汤乙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选择了安置房。周某去世后,其他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周某的遗嘱无效。经审理,该遗嘱因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后各方就案涉安置房的分割产生争议而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安置房是基于周某个人房产的拆迁安置利益转化而来,属于周某遗产,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该房产。尽管在法定继承中一般均等分配遗产份额,但结合分家协议、安置房的取得过程、周某生前留下的签字材料以及历次诉讼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汤乙对周某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对其多分遗产份额。故判决周乙分得50%的遗产份额,其他四位继承人就剩余的50%遗产份额进行分割。一审宣判后,汤三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本案中,次女汤乙不仅对母亲周某尽到主要的物质赡养义务,也陪伴、关怀老人直到临终,尽到精神赡养义务,是积极承担家庭责任的典型事例。审理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多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多分得继承份额,体现了“多尽孝者多分,不尽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价值导向,有利于推动形成“养老助老”的和谐家风,助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